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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事逃逸可判十五年

全国最高刑罚交通肇事案昨宣判
1998-09-29 来源: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9月28日讯今天上午,齐国林等3名交通肇事犯被依法判刑,另有6名交通肇事犯嫌疑人被当场逮捕。齐国林因醉酒驾车撞倒4人后逃跑,导致4人死亡,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,为新《刑法》实施以来判处的最高刑。

8月4日21时许,被告人齐国林醉酒后驾驶箱式小货车,由北向南行驶到104国道丰台区东高地六营门南侧时,连续撞倒4人均未停车又驾车行驶到北京市大兴县德茂庄附近,将104国道右侧交通标志杆撞倒后,弃车逃逸。被告人齐国林于次日被抓获。被撞的4人均造成重型颅脑损伤,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齐国林无视国家法律,无视交通安全,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,肇事后又未保护现场、抢救伤者而逃逸,违反了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七条、第二十条的规定,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刑庭李增森指出,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案,今年较以往上升幅度比较大,酗酒驾车本已违规,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。对于撞人又逃逸的,在1979年开始实施的原《刑法》中最高判7年,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《刑法》,对交通肇事者可分别判处3年以下,3年以上7年以下,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即考虑到交通肇事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,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,新《刑法》对重大交通肇事逃逸犯最高可判到15年有期徒刑,此案情节相当恶劣,是新《刑法》实施以来首例判决最高刑的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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